问题:在实际施工中,安装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等与定额不符,是否可以调整?
回答:凡是本册定额说明中没有规定可以调整的,都不允许调整。
问题:输送设备的机架、钢制外壳、刮板、漏斗、支架、底座、防护罩、减震器、联轴器、键及键槽等的制作应套用什么定额?
回答:要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:a,应属于设备制造范围的,则不属安装定额范围,应在设备的采购范围内解决;b,属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范围内的,应执行第十一册“工艺金属结构”定额相应项目;c,与本册种种设备配套的小型金属结构件或非密闭性容器等,如有短缺或少量增加时,由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制作,则可套用“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安装”定额(第十四章定额是经机械电子部批准施行的补充定额)。
问题:第十三章说明第三条第1款不包括“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的安装、调试”,而第七条规定“设备重量计算方法,在同一底座与非同一底座按总重量的计算,是否矛盾
回答:不矛盾。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包括或不包括的工作内容,后者是在选用子目时计算重量的方法。
问题:有的定额项目,册与册交叉例如,“玻璃钢冷却塔”安装定额在第一册第十四章、第九册第八章、第十五册第三章中都有。这种交叉的定额,在执行时怎样才能正确地选用?
回答:册与册交叉的定额项目,在选用时,必须按主要工程的专业系统来划分。例如,执行第一册第十四章定额;如属于通风空调工程系统的,应执行第九册第八章定额;如属于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系统的,应执行第十五册第三章定额相应项目。
问题:计算各站的系统调整费时,怎样才算“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”?“站内”是否指“室内”?
回答: 在计算各站的系统调整费时,必须注意“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”是指“与各站生产工艺有直接关系的安装工程”,不包括非直接性的安装工程。此外“站内”是指各站的“工艺系统内”,不是指“室内”、“室外”。问题:固定式胶带输送机的头架、尾架、中间架、驱动装置架以及其他运输设备的金属结构件的安装,是否应该另外单独套用相应定额计取安装费?构件其本身价值是否计入直接费
回答:固定式皮带输送机的安装,除钢制外壳、刮板、漏斗的制作安装和特殊试验未包括外,其余均已包括在定额内。另外,如钢制外壳、刮板、漏斗为甲方随设备供货,则只计取安装费,不得计取制作费。凡随设备供货的钢制外壳、刮板、漏斗及橡胶运输带等,其本身的价值均不能进入直接费。
问题:本册定额的编撰说明指出:“本册定额内所有材料均已计价,不存在未计价材料。是否可以理解为:凡套用本册定额的设备,其本身价值均不得进入直接费?
回答:凡套用本册定额,其设备本身价值不得计入直接费。另外,电梯、风机及制冷设备等均为本册定额所包括的设备,其本身价值不得计入直接费。另外,电梯、风机及制冷设备等均为本册定额所包括的设备,其本身价值也不得计入直接费。
问题:套用本册定额时,安装大中型设备使用金属桅杆吊装,是否可以同时计取金属桅杆的安装、拆除及水平移位费,进退场费、台次使用费及一秀起重机和其他各项特殊技术等费用?
回答:本册定额规定:一台套设备,其最大件重量大于60吨时,则该设备可视为大型设备。安装大型设备除按定额规定每吨计取8.74元的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外,如需特殊技术措施或专用机具等费用时,应另行计算。
问题:分段到货的热处理炉、冲天炉执行什么定额?
回答:仍执行本册相应的设备安装定额。
问题:试压用水质处理应如何计算?
回答:定额内不包括试压用水,也不包括试运转中所用的水、电、汽、油、燃料等。故对试用水的水质处理没有作出规定,应另行计算。
问题:定额的轨道安装标高超过10米,是否可以计算超高费?
回答:根据本册定额说明第十四条,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,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米时,即为超高。如轨道安装标高超过10米,也可计取超高增加费上一篇: 怎样才能创造出自身价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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